2005-09-21 江南时报 肖军 2006-2-10 13: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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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说起来有点不可思议的事件。
八年前,江苏丹阳人陈巧凤因为要出售老家空置多年的住房,便将此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邻居以委托其售房,就是因为此轻率之举,陈巧凤遭遇了无尽的麻烦:不仅房主变易为他人,而且还遭遇了一场官司。而觉得冤屈的陈巧凤为了“夺”回自己的房屋,八年来上下奔走,但似乎回天无力,至今,陈巧凤仍奔走在申诉之路上。
日前,记者随陈巧凤来到丹阳进行采访。
A 轻信好友 却被忽悠
9月16日下午,记者在陈巧凤的带领下,来到了位于镇江丹阳陵口镇麒麟路18号的一座2层小楼前。这是一座普通的农村民居,占地约180平米左右。虽然大门紧闭,但现在,这所房子已经有了新的主人。
陈巧凤站在记者的面前,脸上尽是疲惫。
陈巧凤介绍说,这座房子建于1985年,当时共花费了3万多元。全家在这座房屋里住了十多年。陈巧凤是镇江丹阳陵口镇人,她的丈夫是个海员,长年在外工作。1994年,陈巧凤丈夫的单位在南京给其分了一套房子,随之,陈巧凤全家搬迁至南京。
1997年,陈巧凤夫妇觉得老家房屋已经空置多年,遂商议将其卖掉。一天,陈巧凤在老家和邻居打牌时,说了欲卖房子的想法。据陈巧凤介绍,不久,邻居兼好友钱明海找到了她,说有人要买她的房子,要先看一下房产证和土地证,于是,自己便将“两证”放在了钱明海处。
但是,陈巧凤的轻信和轻率之举,却给她带来了厄运。
1998年,陈巧凤夫妇忽然接到了丹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其上言明:根据丹阳市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要求陈巧凤夫妇立即归还信用社的贷款。
突如其来的变故,一下将陈巧凤夫妇搞懵了,“我没有到任何地方贷过款啊,怎么忽然要求我还贷呢?”陈巧凤说,情急之下,她和丈夫立即赶到公证处了解情况,得知原来是钱明海拿了他们的“两证”和私章私自办了公证抵押了贷款。
随后,陈巧凤夫妇立即向公证处的同志讲明情况,后公证处经查,做出了撤消公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丹阳市人民法院,随之,该法院也撤消了该案的执行。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陈巧凤交给记者一份丹阳市公证处出具的(1999)撤字第1号文的复印件,上写:经查,本处出具的丹证(1997)经内字第1967号公证书的卷宗中遗漏有关办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撤消,自即日起该公证书无效。
陈巧凤夫妇本以为事情至此已经完结,谁知更多的麻烦接踵而至。
B 一波刚平 又上法庭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从1997年起,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陵口分社(以下简称陵口分社)就多次向陈巧凤催要过贷款本息,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
由于催要无果,陵口分社遂于1999年6月30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钱明海以及陈巧凤夫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陵口分社诉讼的理由是:1997年5月,被告钱明海到陵口分社协商借款,并以被告陈巧凤夫妇的房产作为抵押。之后,陵口信用社与钱明海(借款人)及陈巧凤夫妇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由陵口信用社以及被告各方盖章后进行了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登记,而且合同中,抵押人以及财产共有人意见一栏中均有陈巧凤夫妇各人的私章。合同签订后,陵口信用社将抵押物产权证以及土地证留下,并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后丹阳市公证处以遗漏办证手续为由予以撤消)。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陵口信用社将3万元现金贷给了钱明海。但是,贷款到期后,钱明海未能归还本息且下落不明,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巧凤夫妇则辩称:虽然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上所盖的私章的确是他们本人的,但却是被钱明海偷去盖上的,而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陵口信用社和钱明海串通后伪造的。
但是,丹阳市人民法院认为陈巧凤夫妇的辩称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1999年12月16日,该院判处钱明海归还陵口信用社的借款,陈巧凤夫妇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判决,陈巧凤夫妇不服,遂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陈巧凤没有证据证明“该抵押合同中有关房产抵押的内容不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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