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锦彬/图
“比给儿子安户口还难!”家住塘厦镇振兴围的胡先生(化名),14年来一直在为自己房子的房产证在奔走。近日,他找到本报记者投诉,希望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胡先生称,他自1994年3月25日入住塘厦的XX山庄,到至今已有14个年头了,但房子的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手。他将当时签订的《XX山庄临时买卖和约》和《XX山庄楼宇认购通知书》复印件展示给记者看。 “我儿子现在都上初中了!”
胡先生是于1995年7月20号与XX山庄的卖方——香港通X文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的,这个公司挂靠在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之下。 “当时他只图便宜,没有考虑那么多就交了1万港币的押金。”胡先生的太太朱女士略带几分抱怨说,当使他们轻信了房产公司的口头承诺,进了房产公司为他们精心编制的“套子”。
朱太太所说的“套子”,实际上就是通X文公司利用与房产公司的这种挂靠关系,以“没有委托办理房产证”为由,一直拖延办理房产证,而塘厦房产公司则以刘先生没有按照协议按期交付房款的违约行为而拒绝履行办证义务。
朱太太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所在的物业小区有100余位跟他们情况类似的业主,在排队等待物业公司解决房产证问题。
业主
没有预售资格却收办证费
胡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当时与通X文签订的是临时买卖合同约定,首期于1994年4月4日之前付款39251港币,第二期于1994年6月25日之前缴付36938港币,余款123128“于入伙后”,发展商发出书面售楼通知书之日15天内付清或安排银行按揭贷款。他在付清首期和第二期的款项之后,选择了银行按揭贷款。
胡先生说,他从1994年3月25日与通文公司签订《XX山庄临时买卖合约》时就开始陆续支付相关款项,并在1995年11月14日已向通X文公司交纳18274元(人民币)房产证办证费。而事实上,该公司挂靠塘厦房地产公司,并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的XX山庄在2003年4月22日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他向记者出示一份由塘厦房产公司和通X文公司联合签发的承诺书,承诺书表示将从2005年5月16日起半年内开始分批为全体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他们一直在承诺!”胡先生说,他们在还没有预售资格的情况下就收取自己的办证费,这一点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分期付款的剩下两期款项他拒绝交付。
开发商
胡先生违约在前还故意找茬
在采访中,通X文公司的一位梁姓负责人称,按照双方随后签订的《XX山庄房产抵押贷款/分期付款协议书》之规定,胡先生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分期付款给通X文公司。但是,在1998年4月,胡先生的1万余元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到位。他说,由于政策调整和人员调整,管理和政策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完全解决肯定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需要双方的互相理解和配合。事实上,目前已经有不少业主领到了房地产权证,或者通过调节的方式解决了问题,“只有像胡先生这样的刺儿头业主在故意找茬。”
该负责人还透露,胡先生纠集了一大帮业主来跟公司打官司,听说还自己掏钱买了他们公司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的房子,“专门为了跟我们死扛!”
至于更多其它细节,该负责人拒绝谈论更多内容。
专家看法
“开发商不及时或不积极会同购房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致使购房人不能及时取得房产证的问题,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确实存在。”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这也是困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难题。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律师说法
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华青律师介绍,导致房产证“难产”一般主要有以下8种情况:
(1)开发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
(2)开发公司手续不齐全或有历史遗留问题
(3)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
(4)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
(5)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
(6)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
(7)楼盘被法院查封
(8)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
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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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电话:0769—2312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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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