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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放宽外资投资国内上市公司限制
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放宽对外商投资国内上市公司的限制,明确表示外商投资性公司可战略投资A股。
《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补充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补充规定是对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在 商务部2004年的规定中,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等。此次补充规定,未对资格规定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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