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记者 徐涛) 日前,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务院要求各地尽快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势头,促进铜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要求,凡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规定的铜冶炼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已经备案的铜冶炼项目,如单系统在10万吨/年以下,或者
未落实铜精矿供应、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未达到1/4以上的,均停止建设。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一律停止建设。
《若干意见》指出,为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将铜冶炼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要严格掌握进口铜冶炼设备适用的有关免税政策。
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 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配置信贷资金,不断优化信贷投向,规避信贷风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铜冶炼项目,继续给予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铜冶炼项目,一律不予授信;已实施的项目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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