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对唐建和王黎敏‘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已经尘埃落定,那为什么仍迟迟不启动对他们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证监会为什么不移交有关部门?难道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不够严重?”有基民向记者抱怨,“作为基民,我们希望看到司法机关有下一步的行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对此解释到,“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并不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情节不严重,而是在现行刑法中找不到相关规定。”
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不仅基金业的‘老鼠仓’按现在刑法无法追究责任,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甚至其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建‘老鼠仓’,也一样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必须对此有所作为了。”
“老鼠仓”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老鼠仓’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当然有!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顾肖荣,是国内既精通刑法又非常了解证券法的专家,在接受记者提问时,他语气肯定地说,“基金经理建‘老鼠仓’,是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受损害的是无数的基民,而利己也并不一定只是他自己,他的亲朋好友都属于受益方。即使自己亏了,也是将基民资金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损人利己,为自己或小圈子谋取利益而让机构和散户资金套牢,而且会引起股市不正常的暴跌暴涨,还有可能引发基民赎回潮,也就是说基民会纷纷地把自己持有的基金卖了,这种影响就很可怕了。”
顾肖荣说,“行为人为了本单位小团体利益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就要构成犯罪,但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利益,利用了公有资金,反而不构成犯罪,这岂不荒唐!”
“老鼠仓”不仅只发生在基金业
“其实,‘老鼠仓’不只发生在基金业,”顾肖荣向记者分析,“证券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也同样会发生,其危害性会更大。”
据了解,在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的过程中,广发证券总裁董某之弟通过其控制的一系列账户,买卖S延边路股票获利总额达1亿多元。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之初,传言作为借壳对象的公司很多,但是最终选择借壳S延边路,这事只有广发证券极少数高层知情。S延边路公告承认借壳事宜是2006年6月,2006年4月27日公司股票就开始异动,经过22个交易日后,其股价从4月27日的3.15元涨至8.06元,股价已是启动当初的2.6倍。董某之弟的获利主要也发生在这期间。
“当然从广发证券案来看,似乎符合我国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的要件,但广发证券总裁董某虽然承认自己弟弟持有S延边路股票,却拒绝承认自己透露消息,参与内幕交易。”顾肖荣进一步分析说,“事实上,只要有公有资金进行炒股或者理财,都有可能会发生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比如证券公司在做自营业务时,有人会利用炒股之机让他人先获利。期货公司也有这种可能性,其它金融行业的委托理财,一旦和投资股票有关,也有建‘老鼠仓’的可能。”
现行刑法无法应对
[1] [2] [下一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