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蔡雪萍)为切实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质量、有效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日前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作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辖区企业有上市意向,并拟进行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时,应当预先向证监局报告,并加强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的沟通联系,以利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工作。
通知还要求辅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时,应当签订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福建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
拟上市公司应当自辅导登记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接受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在当地两种主要报纸上至少公告两次以上(含两次)。应当事先将公告内容报福建证监局审核,并在公告后将相关报纸报送福建证监局备案。
证监局将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辅导效果组织书面闭卷考试,如书面考试合格率低于80%,将认定辅导工作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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