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登武: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你负有相应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7号),对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本处罚决定(联系人:王瑾,电话:010-88061210)。逾期,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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